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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板橋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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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16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校內推薦辦法已於11/05修訂

摘要如下:

  • 推薦資格(以下條件須兼具):
  • 全程就讀本校並修滿高一、高二各學期及高三上學期之115學年度應屆畢業生且其在校學業成績評比方式經校內推薦委員會審議認定與所有在校生一致者。(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調整評量方式之身心障礙學生、經輔導室個案會議調整評量者及他校成績抵免學分者,因在校學業成績評比方式不同不符合推薦資格)。
  • 高一、高二、高三上「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平均成績(以下簡稱「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由大學甄選委員會核算)符合大學規定(「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需為全校前50%)。
  • 115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英語聽力測驗、術科考試成績通過「簡章彙編」中,大學校系訂定之檢定標準,例如:國文學測成績達「前標」、英聽成績達「B級」。
  • 高中在學期間,經改過銷過後,未達「3支警告或小過以上」懲處者(時間以116年2月27日為準)。
  • 推薦原則:

符合繁星推薦資格的學生需在校內正式選填的時間,使用本校「繁星作業系統」選填大學學群及科系的志願序,系統會依選填同一所大學的學生進行比較,以下列比序項目決定各類學群各推薦學生及其「推薦順序」:

  1. 「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
  2. 學測四科組合級分*
  3. 高一、高二、高三上「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總和
  4. 高三上「學業成績總平均」
  5. 高二下「學業成績總平均」
  6. 高二上「學業成績總平均」
  7. 高一下「學業成績總平均」
  8. 高一上「學業成績總平均」

若仍無法排定學生的「推薦順序」,則當場抽籤決定。
 

*其中學測四科組合級分依推薦學群而不同:

第一類學群為(1)「國語文、英語文、數學A、社會四科級分總和扣除全國數學A前標、社會前標」
(2)「國語文、英語文、數學B、社會四科級分總和扣除全國數學B前標、社會前標」
以上兩個組合擇優計算。

其餘學群為(1)「國語文、英語文、數學A、自然四科級分總和扣除全國數學A前標、自然前標」
(2)「國語文、英語文、數學B、自然四科級分總和扣除全國數學B前標、自然前標」
以上兩個組合擇優計算。

詳細辦法見升學專區

116學年度「繁星推薦」時程表,如附件,若有更動,將另行公告於本校校網。

 

公告處室: 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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