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關於《教師請假規則》身心調適假之課務處理方式及學校關懷機制
案係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轉教育部關於《教師請假規則》身心調適假之課務處理方式及學校關懷機制:
1.相關規範:
(1)身心調適假核給日數及法規內容: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2)請假與代理程序:教師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校。課務應由教師先自行委託適當人員代理;若確實無法覓得代理人,則由學校協調派員代理,以確保教學銜接與學生權益。
2.關懷支持機制:惟教師如有頻繁或特殊樣態申請情形,學校將啟動關懷機制,積極瞭解其身心狀況,適時引進員工協助方案(EAP)或教師諮商輔導支持系統,並得預為規劃課務彈性調配或固定代課機制。
3.檢附相關公文供參。
1.相關規範:
(1)身心調適假核給日數及法規內容: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2)請假與代理程序:教師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校。課務應由教師先自行委託適當人員代理;若確實無法覓得代理人,則由學校協調派員代理,以確保教學銜接與學生權益。
2.關懷支持機制:惟教師如有頻繁或特殊樣態申請情形,學校將啟動關懷機制,積極瞭解其身心狀況,適時引進員工協助方案(EAP)或教師諮商輔導支持系統,並得預為規劃課務彈性調配或固定代課機制。
3.檢附相關公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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